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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0-04-18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安徽大王通通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为响应教育部等11个部门印发《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的号召,积极投身当地教育事业。按“教育用地”性质出让购买原县职业高中150亩土地和2.2万平方米房屋,拟投资壹亿元建成“国家级中小学实验营地”。按政策去负责小学二年级至高中二年级学生实践活动,是一项公益事业。我们向当地税务部门咨询,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是否可免征(湖北免征),他们答复按财税【2004】39号文件规定,必须是学历教育。我们认为这实质是义务性质的,纳入教学课时的,应当属于免征范畴。特此咨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税〔2004〕39号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文件规定为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等,贵公司属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不属于文件规定范围,建议不能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