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录用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留言时间:2020-04-17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于2004年成立,截止到2019年底,共招录了20名退役士兵,请问税务局给与企业招用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退役士兵的入职时间可有规定?享受的9000元/年的优惠金额在申报表填写时,是在2019年12月份的申报表中一次性填入申报表还是将9000元平均分配到12个月的申报表中填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2019年之前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2019年可以享受退役士兵税收优惠。
二、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