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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2020年2月-6月减免公司承担三项社保与医保,减免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0年2月-6月减免公司承担三项社保与医保,减免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

留言时间:2020-04-17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们公司属于小型企业,根据疫情社保优惠文件,2020年2月-6月减免公司承担三项社保和减免50%的医保,请问减免的这部分是否需要计入营业外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另外,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纳税人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如符合上述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的,可依照上述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如不符合的,则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申报计征企业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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