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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楼盘完工产品界定

09-29 楼盘完工产品界定 我要评论

完工产品界定

留言时间:2020-04-17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司与客户签订了销售购房合同,合同约定2021年6月30日精装交付,我司于2020年4月取得了该楼盘的毛坯竣备证明,还未开始装修工程,远达不到交付条件。请问,我司该楼盘是否应该确认为已完工产品?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三条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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