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工产品界定
留言时间:2020-04-17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司与客户签订了销售购房合同,合同约定2021年6月30日精装交付,我司于2020年4月取得了该楼盘的毛坯竣备证明,还未开始装修工程,远达不到交付条件。请问,我司该楼盘是否应该确认为已完工产品?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三条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