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代扣代缴的义务是总包单位还是分包单位
留言时间:2020-04-26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农民工工资代扣代缴的义务,由于是总包单位根据协议直接代发,属于直接支付所得的单位,但对于支付对象和金额都没有决定权。所以有必要确定农民工工资的个税是由总包单位还是分包单位代扣缴。
发放达不到缴税条件的农民工工资,是否也要全员申报个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0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总包单位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对农民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