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安徽  >  安徽省税务局:教育用地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安徽省税务局:教育用地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教育用地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留言时间:2020-04-25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通过挂牌出让取得了一块教育用地,目前已建成学校并投入使用,土地和房屋产权属于公司,不在学校名下,通过租用的方式给学校办学,请问是否可以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在学校未建成之前,是否可以免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是什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财税〔2004〕39号规定:“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您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判定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