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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问题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24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的规定,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以适用86号公告的政策规定。

请问:

1.信托公司的贷款损失准备能否适用86号的政策规定?信托公司的受银保监会监管,可从事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的业务。比如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2011年34号公告也规定了金融企业包括信托公司。

2.如果新成立的一家银行,第一年,会计上没有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税收上,能否按当年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的金额确认为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进行纳税调减?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具体金融企业包括范围需进一步核实,核实后回复纳税人。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规定:“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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