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代甲方收取租户水费,甲方是否可以开具分割单
留言时间:2020-04-24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例如:甲方是开发商,租户是租用办公楼的企业)
由于水表户头是甲方,由物业代替甲方收取各租户水费,并交由甲方将所收水费支付给自来水厂(收款大于应缴自来水厂的水费),自来水厂也只能开水费发票给甲方。
那么各租户交了水费,想要发票报销做账,是否必须要由甲方开具水费发票给租户才可?能否由甲方开分割单盖章给租户报销入账?
再或者能不能由物业先行代开水费发票给租户,后期由甲方开具发票给物业?
开票税点各为多少合适?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具体征管操作,电话告知纳税人。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