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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

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

留言时间:2020-04-24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单位是国家政策性粮食储备企业,业务是承担托市粮、市储粮收储工作的,我单位也是“安徽省財政庁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关于公布承担部分国家商品储备 业务企立名単的通知(皖財税法 〔2019〕 1578号)”中的企业,按照财税2019年77号公告应该享受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政策,请问我单位范围类仓库享受减免政策,单位内的道路、办公楼是否也是一道享受这一政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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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规定:“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建议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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