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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创投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创投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留言时间:2020-04-23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相关政策规定:创投行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投资资额的70%可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请问这里的上市企业包括在新三板上市的吗?也就是说如果投资时新三板或投资后两年内在新三板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该创投行业或法人合伙人是否也能享受该优惠政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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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0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明确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因此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公司属于“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情形,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情况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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