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税依据
留言时间:2020-04-23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第一条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中给出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两种确定方式,第二张方式条件为“为方便...可选择...”,请问文件赋予了纳税人选择权,纳税人是否可自行选择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0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文件规定为了便于纳税人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建议您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