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金矿企业处理废石征不征收资源税?
留言时间:2020-04-23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岩金矿企业(其主体的金原矿已经按照金收入从价计征了)在巷道掘进或基建过程中将废石采出,现将废石对外销售,对方将废石破碎当石子卖,根据沈地税函(2011)142号《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岩金矿处理废石不予征收资源税的通知》明确,同时对照我省资源税税目表,也废石一栏,我们理解应不缴纳资源税,对吗,如不对,请问依据什么,按照什么缴纳,谢谢
请问,岩金矿企业销售废石叫不交资源税,
附件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岩金矿处理废石不予征收资源税的通知_法规_汇法网(lawxpcom).png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0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税法【2016】103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6】69号)等文件规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对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另行制定印发。”
已与纳税人沟通,具体文件待获得答复后回电。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