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新增流程: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来源:安徽税务局
日期:2019.2.19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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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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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内个人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送相关申报表,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情形包括: 1.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2.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税款; 3.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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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
通办范围 |
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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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办理 |
网上办理 |
移动办理 |
自助办税服务机 |
同城通办 |
省内通办 |
全国通办 |
窗口送达 |
网上查询 |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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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是否收费 |
到现场次数 |
网上办理深度 |
服务对象 |
免填单 |
年审年检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特别程序 |
数量限制 |
是 |
否 |
1次 |
一级 |
自然人 |
是 |
否 |
否 |
无 |
无 |
申请材料 |
资料名称 |
填报须知 |
必报资料 |
条件报送资料 |
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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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时,由税务机关打印出表单由自然人或扣缴义务人签章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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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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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纳税人办理时限 |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非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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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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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有效期限 |
依法确定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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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