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合税稽罚告〔2019〕12007号
纳税人识别号:91340100MA2NTA4E72
纳税人名称:安徽省子韬建材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9年9月2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主要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7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当期应抵减税额215644.74元,抵减内容显示为购置税控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经查,你单位实际没有发生上述税收优惠事实,属虚假纳税申报。同时你单位2017年7月虚开给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税额72815.50元。
以上违法事实合计导致2017年9月少缴增值税142829.2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998.05元。
(二)处理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上述违法事实,拟处以少缴税款0.5倍罚款,即拟处罚款76413.65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一九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