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有料!基础设施契税、异地预缴没抵、计算毛利是否含增值税、代开发票等问题
日期:2019.7.17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
1、请问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需要计入契税计税依据?
答: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因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2、公司去年有跨区域预缴税款,一直也没申报抵减,有什么好的方式现在抵减吗?时隔一年了,据说可以把以前的申报全部重新申报,这样工作量太大,另外说是可以延期申报,这个具体怎么操作呢?我是年前到这个公司的,非常感谢!
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鉴于您所述的情况,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
3、税局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房地产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我们销售房地产企业未完工产品取得的预售款在营改增后我们理解应该是属于含税的价款;想请咨询下我们在按照预计毛利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时候,是应该按照剔除所有的增值税后金额作为预售收入(即预售款/(1+11%)),再乘以预计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预缴企业所得税?还是预售收入仅剔除预缴的增值税(即预售款-预售款/(1+11%)*3%)?盼回复,感谢!
答:关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问题
计算公式:
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本期新增预计毛利额-已结转本期销售的以前期预计毛利额
新增预计毛利额=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计税毛利率
您可参考上述规定。具体情况,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文件依据:《转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合地税〔2009〕66号)
4、我们公司有一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其中一期二期施工许可证开始时间在2016.5.1之前,第三期施工许可证开始时间在2016.5.1之后。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老项目有如下问题请教:我们之前已经办理了简易征收备案,但是由于第3期项目施工许可证开始时间在2016.5.1之后,是否还是一样应简易征收?即一个大项目只要办理了简易征收备案其下分期开发每期的增值税都应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答:一、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您可参考上述规定。具体情况,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5、发票报销前 需要查询发票真伪,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一直无法查询。
答: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发票:
第一种:12366转接语音查询。
第二种: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发票。
第三种:通过发票防伪须知自行判断真伪。
第四种:联系开票方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发票。
6、代开增值税发票是否需要当地税务局盖章?
答:您的问题经咨询业务部门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及相关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