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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重要!汇算清缴后取得以前年度发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09-29 税前扣除凭证 我要评论

安徽省税务局:企业经营期间支付租金未取得发票,清算期间取得了发票,是否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日期:2019-08-09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

       问:我们在企业清算期间遇到涉税问题,把握不准,专此咨询。问题如下:

       HX公司于2011年-2016年期间承租JH公司房屋,共计支付租金约514万元,已计入成本费用,但未及时收到租金发票。2018年HX公司清算期间,委托会计事务所审计,会计事务所认为上述租金未取得发票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征求意见期间,JH公司于2018年底向HX公司补开了上述514万元租金发票。会计事务所认为,补开发票不能抵扣2011年-2016年的企业所得税。HX公司认为,根据2018年国税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第28号文)规定,扣除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虽然未及时开具发票,但是有合同协议、支出凭证可以证明支出真实的,公司可以作为成本扣除,该 部分租金不应再补所得税。而且根据国税总局2018年第28号文第十五条等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补开了发票也是符合规定的,所以HX公司已经取得514万租金发票,不应当再就该部分租金补缴该企业所得税。

       请问税务部门,该部分之前未取得发票的租金,后来在清算期间由出租方补开了发票,是否还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只要企业在2011年-2016年期间每个纳税年度的5月31日汇算清缴前,能够提供该批材料的有效票据凭证,即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否则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得扣除。如果企业在以后年度取得该批材料的有效凭证,那么属于以前年度实际发生应扣除而未扣除的支出,需要企业在5年内向税务部门做出专项申报说明后,追补至该年度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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