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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平台支付给个人的付款回单是否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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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付款回单是否可作为附件税前扣除

日期:2019.8.13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

问:您好,我公司现有网络平台业务,为客户进行推广,手机用户可注册会员,对平台发布的广告及其他可以进行点击推广,根据点击量有现金奖励(可提现),因为这部分为个人,所以无法提供发票,可提供支付给会员的付款回单作为附件,我公司承担的这部分成本费用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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