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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水利基金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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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水利基金减免政策

日期:2019-08-13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

问:保险公司目前有哪些减免水利基金的政策,由于人身保险是具有返还性质的保险业务,其保费收入属于国家规定的免税险种,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是否可以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答: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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