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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相关契税咨询

09-29 我要评论

相关契税咨询

留言时间:2019-12-10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国税函【2009】603号文件中规定: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我想咨询:

内容一:这个“土地前期开发成本”是不是指为了拿到一块土地而支付的用于这块土地上的各种补偿费等相关费用,支付完之后,企业才可以正常办理土地证,或才可以进行相关的正常建设;而后期为了此项目的建设支付给非国土资源局有关部门的费用,如支付给市规划部门的市政配套费及各种规费等不包括在内,不需要缴纳契税?

内容二: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依据是否是指按企业与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为基础,支付给国土资源局的费用和按国土资源局的要求支付有关费用合计为契税纳税计税依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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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无法判定的,建议与土地等相关部门核实。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进一步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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