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留言时间:2021-08-20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请问,进口的货物、劳务、服务等,在境外的成交价格以及境外运费保险费,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2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令第691号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