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 2021-09-10 14 : 26 来源 : 池州税务
2021年第3号
池州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4WU71):
因我局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将《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池税稽罚告〔2021〕6号)文书送达你公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二)项之规定,我局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税务文书。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地址: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88号,联系人:王唐琴、钱立平,联系电话:0566-2082997)领取上述税务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池税稽罚告〔2021〕6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9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池税稽罚告〔2021〕6号
池州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2U94WU71):
对你单位(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园1***楼)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1.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经查,你单位2020年4月22日与上海***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口罩采购合同,约定款到发货,采购口罩3000000个,含税单价1.6元,同时约定2020年4月30日交货,合同金额4800000元。上海***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6日以及4月29日向你单位支付了1600000元和3200000元。
你单位2020年5月3日同***医疗用品江苏有限公司签订了口罩采购合同,采购口罩3000000个,含税单价1.6元约定2020年5月10日交货,合同金额4800000元。***医疗用品江苏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6日和5月26日向你单位支付了3200000元和1320000元。
经你单位法人代表高某于2021年1月12日出具《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已发货且上述两家公司已全面验收。
经查该公司账簿,未将上述两笔收入计入当年营业收入中,仅记录在你单位往来账中,即“应收账款-上海麦普拉卫生材料有限公司4800000”、“应收账款-迈迪康医疗用品江苏有限公司4520000”
2.通知申报拒不申报
2020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向你单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池开税通【2020】95号),要求你单位于2020年12月17日前将与上海***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和***医疗用品江苏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发生的总计932万元的收入申报并缴纳税款,你单位法人代表高某于2020年11月26日签收了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但你单位至今未申报纳税。
3.申报纳税情况
你单位2020年度开具发票金额合计2632947.65元,申报增值税销售额2632947.65元,缴纳增值税111805.03元。根据你单位提供的财务报表显示,你单位登记在2020年账上营业收入为2632947.65元,同时我局查明你单位已缴纳2020年企业所得税21841.27元。
以上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记账凭证复印件;(2)你单位法人代表提供的情况说明;(3)你单位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复印件;(4)你单位提供的采购订单复印件;(5)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6)你单位增值税、企财务报表等复印件等。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1.你单位在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后拒不申报,导致税款的少缴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之规定,是偷税。你单位具体因偷税而少缴税款明细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六、十九条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之规定,你单位分别少缴2020年4月增值税4800000/1.13*0.13=552212.39元、;5月增值税4520000/1.13*0.13=520000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之规定,你单位分别少缴2020年4月、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8654.87元、36400元。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你单位分别少缴2020年4月、5月印花税1274.30元、1274.30元。
(4)因你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后仍拒不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之规定,我局有权核定你单位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以及《安徽省池州市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池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18年第1号公告)按4%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你单位应交2020年企业所得税(2632947.65+8247787.61)×4%×25%×20%=21761.47元,已申报缴纳21841.27元,2020年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79.80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处以少缴税款1072212.39+75054.87+2548.6-79.8=1149736.06元的1倍罚款,即1149736.06元。
二、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做出税务行政处罚之前,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听证权
因拟对你公司处罚款金额超过1万元,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听证条件,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若要求举行听证,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