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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抬头为个人的发票不能作为公司的税前扣除凭证

09-29 我要评论

安徽省税务局:个人抬头的电话费发票能否税前扣除?(要是改成开具公司抬头的发票呢)

日期:2019-10-24

来源: 安徽省税务局

问:个人抬头的电话费发票能否税前扣除?(要是改成开具公司抬头的发票呢)网上说不能税前抵扣是依据国税发2009年114号文,但截至目前,该文已经失效了,全文废止了

答: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但是抬头为个人的发票不能作为公司的税前扣除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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