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行政处罚信息(2021.4.21)1
发布时间 : 2021-04-21 16 : 42 来源 : 宿州税务
行政相对人名称:许某某
行政相对人代码:3422***07018132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342225***XX8132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宿税一稽罚〔2021〕12号
违法行为类型:少申报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一)营业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2015年度承接泗州枫景小区项目,取得建筑安装工程收入1500000.00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工程收入1500000.00×税率3%=45000.00元。
2016年度承接中体产业园项目,结算(法院判决)日期2016年4月29日,取得建筑安装工程收入612916.00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工程收入612916.00×税率3%=18387.48元。
合计应申报缴纳营业税63387.48元,未申报缴纳。
(二)增值税问题
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附件1第一条、第三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三条及《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第一条、第三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2015年度承接泗县装饰城大家置业公司项目,取得租赁收入289800.00元,应申报缴纳增值税=租赁收入289800.00÷1.03×税率3%=8440.78元。
2016年度:承接四里桥安置小区项目,取得建筑安装工程收入4898564.00元,应申报缴纳增值税=工程收入4898564.00÷1.03×税率3%=142676.62元;承接泗州华府小区项目,取得建筑安装工程收入1460000.00元,应申报缴纳增值税=工程收入1460000.00÷1.03×税率3%=42524.27元;承接大季安置小区项目,取得租赁收入110000.00元,应申报缴纳增值税=租赁收入110000.00÷1.03×税率3%=3203.88元;承接桂花苑小区项目,取得建筑安装工程收入234591.00元,应申报缴纳增值税=工程收入234591.00÷1.03×税率3%=6832.75元。
2018年度承接343国道草庙收费站项目,取得租赁收入35000.00元,应申报缴纳增值税=租赁收入35000.00÷1.03×税率3%=1019.42元。
2019年度承接泗县南关换乘站项目,取得建筑安装工程收入320000.00元,应申报缴纳增值税=工程收入320000.00÷1.03×税率3%=9320.39元。
合计应申报缴纳增值税214018.11元,未申报缴纳。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51号)规定:
2015年度:承接泗县装饰城大家置业公司项目,应申报缴纳增值税8440.78元,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8440.78×税率5%=422.04元;承接泗州枫景小区项目,应申报缴纳营业税45000.00元,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45000.00×税率5%=2250.00元。
2016年度:承接四里桥安置小区项目,应申报缴纳增值税 142676.62元,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142676.62×税率5%=7133.83元;承接泗州华府小区项目,应申报缴纳增值税42524.27元,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42524.27×税率5%=2126.21元;承接大季安置小区项目,应申报缴纳增值税3203.88元,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3203.88×税率5%=160.19元;承接中体产业园项目,应申报缴纳营业税18387.48元,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18387.48×税率5%=919.37元;承接桂花苑小区项目,应申报缴纳增值税6832.75元,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6832.75×税率5%=341.64元。
2018年度承接343国道草庙收费站项目,应申报缴纳增值税1019.42元,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1019.42×税率5%=50.97元。
2019年度承接泗县南关换乘站项目,应申报缴纳增值税9320.39元,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9320.39×税率5%×50%=233.01元。
合计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3637.26元,未申报缴纳。
(四)教育费附加问题:
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三条规定,
2015年度:承接泗县装饰城大家置业公司项目,应申报缴纳增值税8440.78元,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增值税8440.78×征收率3%=253.22元;承接泗州枫景小区项目,应申报缴纳营业税45000.00元,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营业税45000.00×征收率3 %=1350.00元。。
2016年度:承接四里桥安置小区项目,应申报缴纳增值税 142676.62元,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增值税142676.62×征收率3%=4280.30元;承接泗州华府小区项目,应申报缴纳增值税42524.27元,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增值税42524.27×税率3%=1275.73元;承接大季安置小区项目,应申报缴纳增值税3203.88元,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203.88×税率3%=96.12元;承接中体产业园项目,应申报缴纳营业税18387.48元,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增值税18387.48×税率3%=551.62元;承接桂花苑小区项目,应申报缴纳增值税6832.75元,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增值税6832.75×税率3%=204.98元。
2018年度承接343国道草庙收费站项目,应申报缴纳增值税1019.42元,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增值税1019.42×税率3%=30.58元。
2019年度承接泗县南关换乘站项目,应申报缴纳增值税9320.39元,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增值税9320.39×税率3%×50%=139.81元。
合计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8182.36元,未申报缴纳。
(五)印花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
2015年度:承接泗县装饰城大家置业公司项目,取得租赁收入289800.00元,应申报缴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租赁收入289800.00×税率0.1%=289.80元;承接泗州枫景小区项目,取得建筑安装工程收入1500000.00元,应申报缴纳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工程收入1500000.00×税率0.03%=450.00元。
2016年度:承接四里桥安置小区项目,取得建筑安装工程收入4898564.00元,应申报缴纳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工程收入4898564.00×税率0.03%=1469.60元;承接泗州华府小区项目,取得建筑安装工程收入1460000.00元,应申报缴纳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工程收入1460000.00×税率0.03%=438.00元;承接大季安置小区项目,取得租赁收入110000.00元,应申报缴纳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租赁收入110000.00×税率0.1%=110.00元;承接中体产业园项目,取得建筑安装工程收入612916.00元,应申报缴纳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工程收入612916.00×税率0.03%=183.90元;承接桂花苑小区项目,取得建筑安装工程收入234591.00元,应申报缴纳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工程收入234591.00×税率0.03%=70.40元。
2018年度承接343国道草庙收费站项目,取得租赁收入35000.00元,应申报缴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租赁收入35000.00×税率0.1%=35.00元。
2019年度承接泗县南关换乘站项目,取得建筑安装工程收入320000.00元,应申报缴纳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工程收入320000.00×税率0.03%×50%=48.00元。
合计应申报缴纳印花税3094.70元,未申报缴纳。
(六)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十一届主席令第4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和第八项、第三条第二项和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十三届主席令第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第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皖地税[2001]158号)及《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宿地税函〔2013〕241号)之规定:
2015年度承接泗县装饰城大家置业公司项目取得租赁收入289800.00元,租赁时间为33个月,准予扣除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422.04+教育费附加253.22+印花税289.80=965.06元,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89800.00÷1.03÷33-965.06)×(1-20%)×20%×33=39921.95元;承接泗州枫景小区项目取得收入1500000.00元,应税所得额=收入1500000.00÷1.03×应税所得率8%=116504.85元,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116504.85×税率35%-速算扣除数14750.00=26026.70元。2015年合计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65948.65元
2016年度承接大季安置小区项目,取得租赁收入110000.00元,租赁时间为16个月,准予扣除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160.19 +教育费附加96.12 +印花税110.00 =366.31元,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10000.00÷1.03÷16-366.31)×(1-20%)×20%×16=16149.62元;承接四里桥安置小区项目,取得建筑安装工程收入4898564.00元,承接泗州华府小区项目,取得建筑安装工程收入1460000.00元,承接中体产业园项目,取得建筑安装工程收入612916.00元,承接桂花苑小区项目,取得建筑安装工程收入234591.00元,共计取得收入7206071.00元.应税所得额=收入7206071.00÷1.03×应税所得率8%= 559694.84元,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559694.835×税率35%-速算扣除数14750.00=181143.19元。2016年合计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97292.82元。
2018年度承接343国道草庙收费站项目,取得租赁收入35000.00元,租赁时间为7个月,准予扣除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50.97 +教育费附加30.58 +印花税35.00 =116.55元,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35000.00÷1.03÷7-116.55)×(1-20%)×20%×7=5306.35元;
2019年度承接泗县南关换乘站项目,取得建筑安装工程收入320000.00元,应税所得额=收入320000.00÷1.03×应税所得率8%= 24854.37元,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24854.37×税率5%=1242.72元。
合计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69790.53元,未申报缴纳。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对上述少缴的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61377.92元)建议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处罚金额:177757.74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4月16日
公示截止期:2022年4月16日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00MB1883917R
数据来源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00MB1883917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