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1- 09- 18 11 : 31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由于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特采取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公告送达企业
序号 |
企业名称 |
税务登记证号 |
公告内容 |
1 |
合肥市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340100743069682P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 合税稽保冻〔2021〕5101号
合肥市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100743069682P) 鉴于你(单位)(地址:合肥市芜湖路1号御景湾2#楼1213室) 欠缴税款及滞纳金并经催告后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经合肥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 2021 年 9 月 17日至 2021 年 10 月 16日冻结你(单位)在 兴业银行合肥长江中路支行 499010100100116929 的存款(大写) 壹仟万(¥ 10,000,000)元。请于2021 年 10 月 8 日前缴纳应纳税款;逾期未缴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冻结帐户的帐号:兴业银行合肥长江中路支行 499010100100116929
税务机关(签章) 2021年9 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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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合肥市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340100743069682P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冻结存款适用) 合税稽保冻〔2021〕5102号
合肥市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100743069682P) 鉴于你(单位)(地址:合肥市芜湖路1号御景湾2#楼1213室) 欠缴税款及滞纳金并经催告后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经合肥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 2021 年 9 月 18日至 2021 年 10 月 17 日冻结你(单位)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长江路支行34001777708053005877 的存款(大写) 伍佰万(¥5,000,000)元。请于 2021年 10 月 8 日前缴纳应纳税款;逾期未缴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冻结帐户的帐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长江路支行34001777708053005877
税务机关(签章) 2021年9 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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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合肥市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340100743069682P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冻结存款适用) 合税稽保冻〔2021〕5103号
合肥市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100743069682P) 鉴于你(单位)(地址:合肥市芜湖路1号御景湾2#楼1213室) 欠缴税款及滞纳金并经催告后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经合肥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 2021 年 9 月 17日至 2021 年 10 月 16 日冻结你(单位)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营业部34001498608053003786 的存款(大写) 伍佰万(¥5,000,000)元。请于 2021年 10 月 8 日前缴纳应纳税款;逾期未缴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冻结帐户的帐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营业部34001498608053003786
税务机关(签章) 2021年9 月 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