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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预收款的定义

关于预收款的定义

留言时间:2022-03-24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司为房地产企业,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我们收到的款项对应已开具9%的增值税发票,请问开发发票的金额是不是不需要预缴3%的增值税,直接缴纳9%的增值税即可?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3-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自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预收款开具发票时,应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编码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安徽税务12365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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