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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企业是不是后续永久都不能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了呢?

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企业是不是后续永久都不能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了呢?

留言时间:2022-03-24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根据2022年第14号文,如果企业享受了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是不是以后永久不能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3-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十、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安徽税务12365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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