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
日期:2019-11-07
问:我单位与个人签订居间合同,承诺给付合同佣金。后产生纠纷。对方诉讼至法院,法院二审判决我公司给付150万的佣金,并承担诉讼期间的利息合计23万。总计应给付佣金173万元。法院对该笔款项直接进行扣划。
请问此笔款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方是谁?是我单位还是法院?由于法院直接进行扣划,我单位未能对该笔款项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扣缴。我单位是否要承担责任?
答: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随征个人所得税。由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打印“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字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