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怎么理解
日期:2019-11-14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
问: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对于上诉条款应该如何理解,
1、营改增之前取得的动产,无论是在营改增之前还是之后(税乎网注:应是表达以此标的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都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营改增之前取得的动产在营改增之前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但是在营改增之后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这个条文有两个不同的理解,具体适用何总观点?
答: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 在营改增之后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