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申报抵扣事宜
内容 税局领导您好,我想请教您一下,关于退役军人增值税申报抵扣事宜,因9月份我司才知公司招用了退役军人并于当月在所辖税务局进行了备案,符合皖财税法〔2019〕182号文。2021年1-8月份的增值税及附加税已申报缴纳。 能否在当年后面月份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城建税、地方教育附加税合并抵扣9000元的退役士兵标准。总额不超过9000元。 例:10月纳税申报, 应缴纳增值税8000元,我抵扣8000增值税,还剩余1000未抵完,能否在当月用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费直接抵扣剩余的1000元?感谢税局领导。
办件编号 JZXX20211101388 提交时间 2021-11-05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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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解答: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82号):“……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具体情况,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1-05 1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