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跨省外管证核销 个税申报明细
日期:2019-11-21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
问:您好,我们是江苏省企业在马鞍山进行的工程,外管证已缴税完毕,要求核销外管证时要求提供个税申报。因第一次遇到所以咨询如下:我们企业建安服务使用的都是个税核定征收,马鞍山政务服务中心给了一个申报密码,请问这个个税是在江苏省个税申报系统申报还是要在安徽省个税申报系统申报?个税申报选择核定征收如何操作?是否可以在江苏省按照核定征收缴税,然后密码申报进行零申报?谢谢
答: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建议核实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驻政务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55-2364575。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