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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存量房转让评估增值是否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存量房转让评估增值是否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留言时间:2019-11-14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企业转让工厂宿舍,税务评估价高于实际交易价格增值税开票应按什么价格开具,评估增值部分是否应确认收入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如属于上述情形,需要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开具发票。

 企业所得税方面: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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