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何时办理政策性搬迁清算
日期:2019-11-12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
问:甲、乙两个有限责任公司,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9年11月乙公司政策性搬迁(从D市的市区搬迁到D市的县区),预计3个月搬迁完毕并且按照企业重置计划在县区的新厂预计3年内建成投产。
方案一、由乙公司在D市的县区投资成立丙公司,以丙公司的名义立项建设上述重置的新厂。
方案二、由甲公司在D市的县区投资成立丙公司,以丙公司的名义立项建设上述重置的新厂。
方案三、由甲公司的股东在D市的县区投资成立丙公司,以丙公司的名义立项建设上述重置的新厂。
请问上述三种方案情形下,乙公司是否都可以在上述重置的新厂建成投产后的年度办理政策性搬迁清算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谢谢!
答: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
企业重新注册之后,纳税主体已发生变化,无法判断政策性搬迁行为,需从严把握,即:不得享受政策性搬迁的税收优惠。如有异议建议与当地税务机关具体核实具体业务。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