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咨询财政补助是否缴纳增值税事宜
日期:2019-10-29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
问:我公司为当地政府投资设立的保障性住房投融资管理平台公司,主要承接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投融资、管理等工作,主要模式为公司接到市政府大建设任务,按照所列目标建设一定规模保障房,资金渠道为政府补助、政策性贷款、企业自筹等,建成后政府相关部门根据需求负责分配安置,租金收入上缴财政,这些房屋产权也将办理在我们公司名下。因而取得一些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廉租房)专项财政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补助资金。请问1、这些专项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是否视同收入,缴纳增值税?2、中央补助资金补助模式为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下达到市财政局和住建部门,然后市财政拨付给我们公司用于保障房建设,请问这种资金补助模式是否属于中央补助资金,不征增值税范畴?谢谢
答: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央财政补贴不征税,对方财政补贴,简单说来,政府购买形式或与提供(社会)服务产品数量挂钩,需征增值税。
是否属于中央补助资金建议核实拨付资金的相关文件,没有文件可以向拨付资金的单位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