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问题
日期:2019-10-24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
问:请问增值税发票下面的制单人复核人收票人必填吗?是否有相关文件规定必填?填写的时候,开票人和复核人是否可以为同一人,开票人和收款人是否可以为同一人?哪些可以重复?
答: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基于发票管理的规范运作及企业内控管理要求,上述不宜为同一人,在具体实践中建议与征管机关确认是否当地有特殊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