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咨询公司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内容 领导,有家有限公司今年刚成立,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尚未开展业务。公司有两个股东,各自认缴500万元人民币出资额,尚未实缴。现在其中一个股东准备转让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他人(转让双方无亲属关系)。因其出资的500万元还未实缴到位,所以转让双方同意以0元的价格转让公司50%的股权,并约定由受让方履行500万元的出资义务。请问,这种情况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费?谢谢。
办件编号 JZXX20211101412 提交时间 2021-11-19 22:27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支持,对您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的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以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原值,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转让股权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其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进行核定。
建议您在办理股权转让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认定。
答复机构 个人所得税处 答复时间 2021-11-23 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