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合税二稽告〔2020〕18号)
发布时间 : 2020- 06- 09
来源 : 安徽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合税二稽告〔2020〕18号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合肥博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913401007790728409)实施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税二稽处〔2020〕4号
我局自2019 年 6月 3日起对你公司认证申报抵扣已被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情况进行检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立案检查,业已查结。确认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并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经查明,你公司为了少缴税款,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3500164130,发票号码:09288876),共计申报抵扣增值税12911.93元,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情况说明;2.询问笔录(两份);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4.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5.记账凭证(复印件)。
其中,第1、2项证据证明你公司业务员周亮明,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购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第3、4、5项证据证明你公司已将福建青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12911.93元,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上述事实已经你公司确认无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及拟处罚情况,我局于2019年1月8日指派金晓平、卫陈向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学礼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合税二稽罚告〔2020〕1号)。
(二)当事人陈述申辩采信情况
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综上,我局认为你公司对我局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合税二稽罚告〔2020〕1号)无异议。
二、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公司能够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调查,主动补缴税款,认错态度端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公司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对你公司虚开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包河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本文书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税务机关(签章)
2020年1月20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包河区税务局
联系人员:叶明田、张健,联系电话:0551-62605925
税务机关地址:安徽合肥市要素大市场B区东北角一楼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