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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小微企业跨地市经营所得税优惠事宜

小微企业跨地市经营所得税优惠事宜

留言时间:2022-03-31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总公司在合肥市,职工36人,分公司在滁州市12人,分公司原税务登记为独立核算、自行申报纳税。总公司享受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分公司还可以享受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4-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安徽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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