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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行政机关出售住宅相关税收?

09-29 我要评论

行政机关出售住宅相关税收?

留言时间:2019-12-24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一行政机关2003年向一自然人出售一套住宅,当时只签定了合同,开具了收据,现自然人申报缴纳契税,税务机关是否征收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增值税: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营业税期间,是需要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的,目前如何补缴营业税建议联系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增值税期间,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文件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发生销售不动产产生的应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税种。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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