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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特别!进项认证抵扣咨询

09-29 我要评论

进项认证抵扣咨询

留言时间:2019-12-20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一般纳税人,11月20日购进的商品,11月25日销售出去并开具了发票,12月3日才收到购进商品的进项发票,此时企业尚未申报纳税,请问12月3日收到的发票认证后可以抵扣11月份的销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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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若购进商品发票开具日期是12月份,是不可以作为11月份税款所属期的进项税额抵扣的。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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