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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关于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20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费款所属期是2018年度,而我计算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时候,是按照2017年工资总额,还是2018年工资总额?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如果是申报所属期2018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资总额为2018年度的工资总额。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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