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
留言时间:2019-12-20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贵局,根据(皖财税法〔2019〕182号)中规定的: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9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我司存在2016年以前年度招聘退役士兵签订劳务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况,人员符合规定条件,但此前并未享受过相关扣减等政策优惠,因劳务合同签订时间距2019年已超过3年,请问是否可以享受上述文件的优惠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符合条件可以享受。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