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补缴的印花税可以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吗?
留言时间:2019-12-17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企业在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印花税少缴,请问在汇算清缴前补缴后可以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吗?
补充:1、所属年度的“税金及附加-印花税”科目发生额未包括补缴部分;
2、缴纳和会计处理都在次年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