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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粉丝的税率

09-29 我要评论

粉丝的税率

留言时间:2019-12-16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税官,粉丝是否属于粮食复制品?粉丝的税率是多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 第六条第二款粮食复制品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直属分局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安徽是否有粮食复制品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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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规定:(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粉丝不属于上述范围,适用税率是13%。

另外〔1994〕财税字第26号中“粮食复制品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直属分局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该条款内容已经失效。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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