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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股权转让个税

09-29 我要评论

股权转让个税

留言时间:2019-12-07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1,公司内部职工之间转让股权

2,会计报表年报资产负债表净资产为正

3,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结转下年为大额亏损

请问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转让股权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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