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
留言时间:2019-12-07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池州市升化碳酸钙有限公司)为工业制造型企业,拥有185亩国有出让工业性质土地,现每年以185亩标准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但185亩土地范围中有约65亩是闲置未开发土地(未开发原因是安徽省政府要求长江经济带1公里内企业禁止新建或扩建厂房,规划已批准的厂房也一律停止建设),基于现状,公司准备在65亩土地上种植林木、蔬菜、粮食类等植物,请问这样操作是否可以减免65亩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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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一、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因此,建议按照上述标准判定是否享受土地使用税免征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