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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外资企业清算资产分配代扣企业所得税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外资企业清算资产分配代扣企业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06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在清算资产分配中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如何确定,例如:外资企业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外商投资企业初始投资50万美元,按当时汇率为400万人民币;如今清算时(假设汇率为6),投资成本如何确定,是300万元人民币(50万美元乘以6)还是400万人民币?如何是以300万元人民币,那差额100万可否认定为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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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本。”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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