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关于哈罗单车开发票的服务名称问题,感觉不对劲。
留言时间:2019-12-04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想咨询下,我使用哈罗共享单车服务;在要求对方开发票的要求后,对方通过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给我开的发票信息里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 一栏显示的是:*信息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
请问对方这样开合理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使用哈罗单车,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上述发票开具有误,建议退回重开。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