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房地产企业增值税预缴
内容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与业主约定收款日期分别为2021年12月15日,2022年3月28日。合同约定交付日期为2022年5月。请问我公司是预缴增值税还是按9个点申报销项税额
办件编号 JZXX20211201437 提交时间 2021-12-10 15:31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对税收事业的关心,对您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8号),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如果不是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的,则应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答复时间 2021-12-14 08:24
附 件 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