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款是否需要开票?
留言时间:2020-08-19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市轨道交通项目公司对沿线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属物(绿化、非机动车棚、小区塑料玩具及场地地坪等)支付补偿(补偿款由财政局拨付项目公司代为支付,项目公司对外签订补偿协议。土地使用权先收回国有,再由国土局划拨给轨道交通项目公司),1、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是否属于应税项目需要对方单位或个人开具增值税发票?2、其中涉及补偿给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是否需要小区业主委员会去税局代开发票?收据是否可以?(主要为轻轨地上车站的楼扶梯占用沿街小区或单位部分土地及地面附属物)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可以免征增值税。(由于业务特殊,已进一步与纳税人核实情况,咨询人表示其非大连的企业(为安徽企业),建议其持相关资料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