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824082147908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固定资产扣除问题
内容:
融资租入方式购入的设备资产单位价值低于500万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一次性扣除?
咨询人:
梁小姐
咨询时间:
2021-08-24 08:21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8-24 17:16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因此,融资租入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不适用上述政策。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